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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知他人利用网络进行诈骗,被告人谢某泉仍组织人员为诈骗取现开办银行卡,并提供取款帮助。利辛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告人谢某泉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。其余五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到三万元,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赃款返还给各被害人。
案件回顾:
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,被告人谢某泉、谢某乔、陈某英(均另案处理) 明知他人利用网络进行诈骗,仍组织被告人丘某文、丘某彬等人筹办、购买银行卡,组织被告人谢某辉、王某萍等人在福建省龙岩市、漳州市等地进行取款。后丘某文低价购买被告人陈某姝、陈某有、罗某团(均另案处理)等人的银行卡,并以一张信用卡2000元、一张储蓄卡500元的价格提供给该诈骗团伙使用,该银行卡用于100余起诈骗犯罪。
2018年年初至2018年8月期间,谢某泉明知谢某某等人实施电信诈骗行为,仍组织王某萍、谢某辉等人为该诈骗行为提供取款帮助,并汇缴取出的赃款。其中2018年5月至8月期间,王某萍帮助该诈骗团伙取出赃款一千余万元,并交给谢某泉处理;2018年年初至8月期间,谢某辉帮助该诈骗团伙取出赃款一千余万元,并交给谢某泉处理;2018年7月至8月期间,卜某赐帮助该诈骗团伙取出赃款二百余万元,并交给谢某泉处理。
利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谢某泉、王某萍等人诈骗他人财物,其中谢某泉、王某萍等五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,陈某姝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,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,应予严惩。
来源:亳州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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