微信扫一扫
各公租房承租户:
根据我县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,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:
(一)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已购商品房的;
(二)转租、转借、转让公租房的;
(三)隐瞒、虚报或者伪造住房、人口、收入、财产发生变化状况,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;
(四)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;
(五)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;
(六)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;
(七)损毁、破坏公租房,擅自改变房屋用途、结构和配套设施的。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有以上情形的,请主动到我中心办理退房手续。
下一步,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入户核查,一经发现存在上述违规情形的,将依法进行强制清理并计入住房保障信用管理档案。
办公地址:文苑新村二楼利辛县住房发展中心(原县房产局)。
监督举报电话:8803215
利辛县住房发展中心
2020年6月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