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在阅读:最低罚5万!已开始实施!
分享文章

微信扫一扫

参与评论
0
当前位置:首页 / 文章 / 利辛资讯 / 正文
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,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,仅管理员可见

最低罚5万!已开始实施!

转载 2020/05/30 00:10:42 发布 IP属地:未知 来源:利辛网 作者:利辛网 3623 阅读 0 评论 53 点赞
地下黑诊所、游医类、
非法医疗美容.....
无证行医
严重威胁着民众的身心健康
6月1日起
国家相关法律正式实施
将对这些现象严厉打击!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(以下简称《基本医疗促进法》)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对无证行医、买卖、出租、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。

对比可以看出,6月1日起实施的《基本医疗促进法》第九十九条与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六条相比,明确了无证行医、买卖、出租、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最低罚款金额为5万元,处罚力度大幅升级!



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原处罚依据


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四条

 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,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擅自执业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,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、器械,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

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六条

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,出卖、转让、出借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,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其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”




《基本医疗促进法》新处罚依据


《基本医疗促进法》第九十九条

“违反本法规定,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,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、医疗器械,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,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,按一万元计算。”


“违反本法规定,伪造、变造、买卖、出租、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,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,按一万元计算;情节严重的,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。”


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、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,6月1日起,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查处的无证行医、买卖、出租、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,将优先适用《基本医疗促进法》对其实施行政处罚。


无证行医者以及
买卖、出租、出借医疗机构
执业许可证的相关人员
立即停止违法行为
否则,必将受到法律严惩!!!

来源:江淮晨报


已有0人点赞

0条评论

 
承诺遵守文明发帖,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/300